一、行政执法事项
(一)新增(5项)
1、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行政处罚)
2、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
3、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行政处罚)
4、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等阻碍事故调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取消(1项)
1、对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新增
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法规)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部门规章)